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06民初5390号
原告:武汉大洋图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丁字桥城市印象****。
法定代表人:颜永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丽红,员工。
被告:武汉沐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住所武汉市汉阳区龟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乔杨。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大洋图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沐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大洋图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大洋图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大洋图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8元,减半收取789元,由原告武汉大洋图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慧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