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25执11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同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文体路181号文星苑C幢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775392751。
法定代表人:陈松敏,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城县宣和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连城县宣和乡曹坊街127号,组织机构代码00412629-2。
法定代表人:江兆涛,乡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同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连城县宣和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825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同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建同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连城县宣和乡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825执116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桥 水
审判员 杨 平
审判员 吴 晖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童文合(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