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陈福气、福建同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12执45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福气,男,汉族,1979年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执行人:福建同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政和经济开发区创业路**,组织机构代码证:913507007775392751。

法定代表人:陈松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212民初35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还清所欠款项,该案件已经执结,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同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同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书  武

审 判 员 林  甲  乙

审 判 员 冯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黄佳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