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24民初824号
原告:福建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石屯镇创业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黄启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宝,男。
被告:***,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闽清县,现住松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承,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福建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8.7元,减半收取计1179.35元,由原告福建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少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袁婷婷
书 记 员 殷彩霞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