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821民初2309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吉州区。
被告:吉安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35号内。
法定代表人:欧阳水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吉安县。
原告***诉被告吉安市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吉安市建筑工程公司、***在江西华忆科技专修学院项目建设应收账款180000元,并自愿提供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吉安市建筑工程公司、***在江西华忆科技专修学院项目建设应收账款18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殷 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