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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8民终2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吉安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35号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1619702275。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县人民法院(2018)赣0821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拯 书 记 员 纪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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