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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吉安市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826民初150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 被告:***,男,196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系***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35号内。 主要负责人:欧阳水清。 原告***与被告***、吉安市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安市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安市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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