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奉新县文驰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吉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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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3110号之三
原告:奉新县文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赤岸镇火田村火田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MA399XUY9L。
法定代表人:徐玉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虹,江西智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吉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望城新区磺溪大道19号9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535293345。
法定代表人:饶帅刚,该公司经理。
原告奉新县文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吉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了(2031)赣0112民初31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江西吉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9688.3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6月28日,原告奉新县文驰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申请,申请撤诉并解除对江西吉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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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吉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书兴
人民陪审员  杨洪亮
人民陪审员  万常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卢建伟
书 记 员  夏琴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