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南昌华宏劳务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恢3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南昌华宏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西路388号龙泰花园住宅区5栋二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62013599Y。
法定代表人:高斯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吉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9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535293345。
法定代表人:饶帅刚,该公司总经理。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2民初57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2)赣0112执恢36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泽标
审判员  邓仰方
审判员  周 彬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诗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