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11执保274号
申请人***,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雁山区。
被申请人江西吉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925室。
法定代表人:饶帅刚,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吉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西吉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36732.68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以保证今后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西吉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36732.68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查封(冻结)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得隐藏、转移、转让、赠与、抵押、变卖、毁损查封、冻结、扣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石育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 莫燕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