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11民初3507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雁山区。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92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苗族,1985年6月7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4元,减半收取计88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8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廖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