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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11民初3507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雁山区。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92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苗族,1985年6月7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4元,减半收取计88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8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廖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