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云2502执8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开远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开远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
申请执行人:乐某,女,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
申请执行人:严某,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开远市。
申请执行人:后某,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开远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
以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某乙,女,1979年4月7日生,汉族,住开远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白某,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个旧市。
被执行人:李某,男,1977年2月2日出生,回族,住开远市。
被执行人:红河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宿舍。
开远市某有限公司等申请白某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乐某、***、严某、***、开远市某有限公司、***、***、后某、***依据开远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25)云2502民初506号判决书,于202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37814.5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申请费11561元。
本院受理本案后,向被执行人白某、李某、红河某有限责任公司、***集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缴款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相关文书,要求履行相关义务,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白某、李某、红河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工商、税务、保险、民政及证券登记信息情况进行多次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红河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经营场所内设备、音响、空调、沙发等资产一批,经多方当事人协商,在(2025)云2502执682号案件中以人民币34万作为底价在淘宝网站进行公开拍卖,2025年6月23日由买受人何某以人民币39万元最高价竞拍所得,扣除辅拍费人民币3120.00元,垃圾清运费人民币27600.00元,经债权人会议协商优先支付(2025)云2502执683号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53892元、(2025)云2502执38号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53892元,剩余执行款人民币251496.00元按债权人协商比例分配,本案按39%分配执行款人民币98083.44元;查明被执行人白某、李某、红河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本院已对账户进行冻结,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本院于2025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李某、***人身及居住场所进行搜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查明被执行人白某名下有车牌XXX、XXX号车辆,经申请人同意由被执行人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自行变卖XXX车辆,最终由买受人程某以人民币4000元价格购买,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零星存款人民币3285.66元,两项执行款共计7285.66元,经债权人协商,分配给(2025)云2502执830号案件2000元,剩余的5285.66元分配给(2025)云2502执831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对XXX号车辆不要求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5年10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乐某、***、严某、***、开远市某有限公司、***、***、后某、***,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白某、李某、红河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对被执行人白某、李某、红河某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明确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