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甘0321执2157号
本院在执行无锡宏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向保险公司查询其保险、理财产品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锡宏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与其约谈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已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