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11执995号之一
无锡宏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哈托利海托阀门(杭州)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211民初85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1.哈托利海托阀门(杭州)有限公司给付无锡市宏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款478795.09元,给付方式:自2019年12月起,每月10日前给付7000元,直至还清时止;2.如哈托利海托阀门(杭州)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另应支付违约金30000元;且无锡市宏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可就上述款项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执行;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40元,由哈托利海托阀门(杭州)有限公司负担(该款无锡市宏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退,由哈托利海托阀门(杭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无锡市宏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因哈托利海托阀门(杭州)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受理无锡市宏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上述账户已被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冻结,冻结期限为自冻结生效之日起一年,但其中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登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登记可供执行的车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登记可供执行的股权;向相关证券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持有可供执行的证券。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本案未执行到任何款项。在执行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风险及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经执行程序,并非所有的权利都能实现,这取决于被执行人实际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无论是网络查询还是实际调查,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做出的(2019)苏0211民初85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视为申请人放弃权利,查封、冻结效力消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妨害执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自送达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杨峰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阚嘉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