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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隆正科技有限公司与韶山金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民辖28号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北港镇姚周寨村东。
法定代表人:周建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杭,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山金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江冶机电以东新杨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钟萍,该公司经历。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山金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一、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电动复式双重卸灰阀”(专利号:ZL20142009××××.6)相同或等同产品行为,销毁侵权产品;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5万元并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指出的合理费用暂计人民币7万元,共计82万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该院辖区内,故本案不属于该院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本案应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于2018年6月20日报请我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韶山金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湖南省湘潭市,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长沙市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发生在湖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故本案应属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辉
审 判 员  阳勇军
审 判 员  文勇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甘雯雯
书 记 员  刘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