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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隆正科技有限公司与莱芜市九羊福利铁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科技有限公司与莱芜市九羊福利铁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1202民初4878号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杭,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九羊福利铁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
法定代表人:郝效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澎,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九羊福利铁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杭,被告莱芜市九羊福利铁厂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9.5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交货之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4月10日签订购销合同,合同价款为79万元,被告尚欠4万元。双方于2012年10月16日又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价款55万元,被告尚欠5.5万元。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拒不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莱芜市九羊福利铁厂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对货款数额有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实原告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对剩余价款的确切数额有待核实,因剩余价款的具体数额不确定,所以原告要求的利息也尚未确定,故不应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4月10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烧结机自调式头尾密封装置2套,合同价款为79万元,合同签订后预付总货款23.7万元,发货前付款23.7万元,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再付款23.7万元,余款7.9万元作为质保金为期一年,无质量问题付清。2012年10月16日,双方又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烧结机头尾密封装置2套,合同价款55万元,合同签订后预付总货款30%,发货前付款30%,货到安装完毕调试验收合格后付款30%,预留10%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异议一次性付清。庭审中,原告述称,2008年4月10日购销合同被告已经付款75万元,尚欠4万元;2012年10月16日购销合同被告已经付款49.5万元,尚欠5.5万元;对于已付款数额,被告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恪守合同义务。被告已经支付大部分货款,说明原告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及安装调试义务,且设备验收合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9.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余款数额未核实,并非其拒绝付款的理由,该主张不能成立。关于利息,可以从原告起诉之日(2017年12月7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莱芜市九羊福利铁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5000元及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7日计算至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1088元,由被告莱芜市九羊福利铁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鲁爱军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赵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