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2民终3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芜市九羊福利铁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羊里村。
法定代表人:郝效利,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北港镇姚周寨村东。
法定代表人:周建哲,总经理。
上诉人莱芜市九羊福利铁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202民初4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莱芜市九羊福利铁厂有限公司在收到催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莱芜市九羊福利铁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学博
审判员 李庆斌
审判员 秦华玲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