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隆正科技有限公司

秦皇岛隆正科技有限公司与韶山金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民初191号
原告秦皇岛隆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正公司)与被告韶山金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隆正公司主**中公司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隆正公司主张侵权产品在案外人福建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使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由金中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池开通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