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海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创至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民初30880号之一
原告:上海海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上海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至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文惠。
原告上海海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创至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海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海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37.50元,减半收取计2,918.75元,案件申请费1,620元,均由原告上海海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 烨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正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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