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尊杰建设有限公司

诸暨市鑫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诸暨市华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14367号 原告:诸暨市鑫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诸暨市华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诸暨市鑫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华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诸暨市鑫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诸暨市鑫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