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科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嘉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海斯顿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远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11民初1457号
原告:浙江嘉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桃园路587号中电科(嘉兴)智慧产业园1期4号厂房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77576016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斯顿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宇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60503869J。
法定代表人:才建成。
被告:无锡市远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建镇工业集中区留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8957623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浙江嘉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海斯顿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远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嘉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嘉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