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科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嘉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11民初5268号
原告:浙江嘉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桃园路***号中电科(嘉兴)智慧产业园*期*号厂房***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77576016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嘉诚(实习),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141219591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嘉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嘉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3月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原告申请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18年6月14日,原告以被告已全部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嘉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3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合计5157元,由原告浙江嘉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顾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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