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科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平湖市欧迪雅厨卫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嘉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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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11民初5385号



原告:平湖市欧迪雅厨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新埭镇洁城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98270108T。




法定代表人:林良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宇,浙江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嘉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桃园路587号中电科(嘉兴)智慧产业园1期4号厂房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77576016J。




法定代表人:沈喜明,董事长。




原告平湖市欧迪雅厨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嘉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在本案诉前调阶段,本院依原告的申请,作出(2021)浙0411民诉前调403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账户。原告平湖市欧迪雅厨卫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且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湖市欧迪雅厨卫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诉前调解财产保全费836元,由原告平湖市欧迪雅厨卫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辰丽


二○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周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