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众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民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马山海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众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会稽村1幢6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济南西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恒大金碧新城物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崔节论。 上诉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众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西开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2民初7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楼** 审判员谢檬杰 二O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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