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民终37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向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北城艺术大厦12-3号、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453416271。
法定代表人:翟向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重庆乐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承杰,重庆乐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希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25号-4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3000109939。
法定代表人:易志兵,职务不详。
上诉人重庆向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希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5民初4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向重庆向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直接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送达回证显示系高承杰(重庆向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二审授权委托书上载明的代理人之一)签收。重庆向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向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瑜
审 判 员 乔 艳
审 判 员 刘 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庞端端
书 记 员 陈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