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1858号
原告:**,男,199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公民代理。
被告:***,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园4号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黄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义林,安徽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吴宇明,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胡 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郑熊星
书 记 员 王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