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2012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园4号楼3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第三人:许勇,男,汉族,1962年1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许勇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丽丛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朱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