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和鸿钢构建筑有限公司、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22执549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和鸿钢构建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200MA2MUUR75D,住所地阜阳市经济开发区新阳大道32号。
法定代表人:谢金涛,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高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园4号楼309,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302592680707K。
法定代表人:黄成,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香江普瑞新能源汽车(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纬三路南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600MA2NAY0P33。
法定代表人:沈峰,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和鸿钢构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香江普瑞新能源汽车(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与(2022)皖1622执1368号案件为关联案件,为方便办案方便,本案并案至(2022)皖1622执1368号案件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622执5495号案件的执行。
若(2022)皖1622执1368号案件不能清偿本案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炜
审判员 黄 宇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