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2民初2008号 原告:***,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高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园4号楼309,统一社会信用代91341302592680707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阜阳开发区京九办事处一道河东路336号城建祥和小区2#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JP9514。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颖泉区苏屯乡**行政村**166号。 被告:***,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颖泉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瑞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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