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2民初2008号
原告:***,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高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园4号楼309,统一社会信用代91341302592680707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阜阳开发区京九办事处一道河东路336号城建祥和小区2#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JP9514。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颖泉区苏屯乡**行政村**166号。
被告:***,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颖泉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瑞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