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高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虎文超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302执恢12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宿州高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桃源园街西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92656221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园4号楼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92680707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 被执行人: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物流中心24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56340886X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宿州高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宿州高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1)皖1302民初134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宿州高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并长期履行,本案可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4)皖1302执恢123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