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291执1667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乾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北路西凤凰城综合楼1402号。
法定代表人:韩易成,经理。
被执行人:包头市南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以北阿尔丁大街以东留学人员创业园C102。
法定代表人:唐永林,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乾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包头市南星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乾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依照(2020)内0291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货款、违约金、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共计591586.5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包头市南星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于2022年2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4400元。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住所地、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案尚有417186.5元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国栋
审判员 刘丙辰
审判员 韩芳树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