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24执保1553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阿勒泰玛益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福海县。
法定代表人:马五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阿勒泰玛益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74,443元。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690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阿勒泰玛益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74,443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阿勒泰玛益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蕴支行尾号0536账户(实际冻结74,443.00元)银行存款74,443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包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