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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人某某财产保全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24执保1937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阿勒泰玛益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福海县324省道以北规划路以西原丰**视频公司以东。
法定代表人:马五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69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74443元。因申请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6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新2324执保1553号案件对被保全人阿勒泰玛益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仲玉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