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23民初709号
原告:福海县润志修理铺,经营地址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城镇阿乌公路(三区)。
经营者:***,女,1966年4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海县解特阿热勒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阿勒***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324省道以北规划路以西原***食品有限公司以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福海县润志修理铺与被告阿勒***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原告福海县润志修理铺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海县润志修理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海县润志修理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4元,依法减半收取27.52元,由原告福海县润志修理铺负担。
审判员 张旻劼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