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昊曦商贸有限公司、新疆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3民初1585号 原告:新疆昊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乌伊公路69号(万事通物流园B1-前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路999号***齐经开万达广场17栋2单元商务公寓1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奎屯昊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奎屯昊曦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奎屯昊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