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福瑞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福瑞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华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保8号
原告:沈阳福瑞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177号,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3410718824L。
法定代表人:余焕,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华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重庆北路310号,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408646266X7。
法定代表人:于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福瑞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以(2020)鲁0214民初181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在中国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20×××17账户存款400000元。原告于2021年4月2日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该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解除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青岛华地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20×××17账户存款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赵丕杰
人民陪审员  张树芳
人民陪审员  黄柯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