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福瑞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习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福瑞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财保559号
申请人:山东习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恒大雅苑8号楼1单元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M52XL7K。
法定代表人:张习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沈阳福瑞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17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3410718824L。
法定代表人:余焕,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习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沈阳福瑞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路分理处,账号3809××××3164账户银行存款人民币2714704.94元。申请人山东习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财产保全担保书作为担保,保险单号:D2021040201189,责任限额:人民币2714704.9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福瑞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路分理处,账号:3809××××3164账户内银行存款人民币2714704.9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山东习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