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504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满族,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执行人***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永民街**。
***与***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504民初9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钩机租金人民币1361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964.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农业银行账户06×××17中存款人民币29000.00元返还给申请人。同时查明,被执行人***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有人民币1071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964.0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义强
审判员 李 宽
审判员 陈治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丛赛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