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02民初344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12月23日生,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觉臣,镇江市正东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者。
被告:镇江威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解放桥巷104号403室。
负责人:陶蓉蓉,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镇江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电力路182号。
负责人:潘勇,系该单位经理。
原告***与被告镇江威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镇江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神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