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棠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作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良,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小凤,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作,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东,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旗,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棠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西路一段2号。
法定代表人:夏国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茂雄,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成自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通达街194号。
法定代表人:颜昌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珊,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黄先,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作、原审被告四川棠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成自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21)川0304民初126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21)川0304民初1263号之一民事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作提交的案涉《工程协作合同》及结算单、欠条中均无四川棠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成自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盖章,仅有**的签字,**作与前述俩公司并无合同关系。本案仅是**作与**的债权债务纠纷,应由**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未应诉答辩,一审法院并未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
**作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于2021年6月25日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于2021年7月25日才向一审法院邮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提起本案管辖权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及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梦香
审判员  吴彩霞
审判员  黄观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孝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