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安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白山市艺苑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白山市东北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602执1679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艺苑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白山市东北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艺苑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白山市东北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602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白山市艺苑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人222,316.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2022年10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并将查封二、对被执行人依法限制高消费;三、对被执行人实地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永军
审判员  王 颖
审判员  孙中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金廉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