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3民终7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奕泉(又名黄广义),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亮,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燕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中兴大街401号19楼6层601。
法定代表人:李云燕,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桐梓交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马鞍山A区一楼。
法定代表人:令狐小饶,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黄奕泉、***、河北燕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谷公司)及原审被告桐梓交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旅投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2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30%的责任,由黄奕泉、***、燕谷公司承担,即在原判基础上再赔偿65306.28元。事实和理由:1.原判认定上诉人特种行业操作资格证过期,未继续取得国家颁发的资格证书,属于无证作业的事实错误。⑴驾驶挖机并非一定要取得驾驶证等国家机关核发的资格证书,原判认定无法律依据;⑵上诉人从事挖机作业,取得了中国建设教育协会颁发的挖掘机操作岗位学习合格证和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具有岗位工作能力,且合格证仍然有效,而操作证6年一换,到期后只凭合格证即可申请换发操作证,且上诉人在操作证到期后已经换发新证,延续操作资格,故上诉人不属于无证作业;⑶挖掘机操作证非强制要求,原判认定上诉人承担30%责任明显不当。2.原判对事故发生原因、责任划分比例认定错误。⑴上诉人受伤并非操作原因,而是实施挖掘作业过程中因山体发生垮塌埋压所致,为上诉人所不能预料,故上诉人有无操作证以及操作证是否过期无关,上诉人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⑵原判一并处理***、黄奕泉预付费用超越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无过错,损害责任应由黄奕泉、***、燕谷公司全部承担。⑴上诉人对原判认定损失总额217687.62元无异议,扣除预付的66607.92元,黄奕泉、***、燕谷公司总计还应赔偿151079.7元。⑵上诉人只对原判部分不服,应交纳的上诉费为453.06元。
黄奕泉、***、燕谷公司、交旅投公司二审未作书面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黄奕泉、***、交旅投公司、燕谷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185382.88元,减去***已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和生活费5000元,黄奕泉已支付生活费3000元外,黄奕泉、***、交旅投公司、燕谷公司还需支付***175382.88元;2.本案诉讼费由黄奕泉、***、交旅投公司、燕谷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交旅投公司与燕谷公司签订《桐梓县黄莲乡大路井村牛旮洞至木碗厂旅游扶贫公路改造工程委托代建协议》,交旅投公司作为案涉工程总包人将工程发包给燕谷公司。燕谷公司将案涉工程牛旮洞公路路段分包给***施工,***施工期间又将土石方开挖工作二次分包给黄奕泉施工。2019年2月17日,黄奕泉又雇佣***作为其挖掘机的驾驶员。2019年2月20日11时许,***在作业过程中,因该路段发生边坡垮塌,导致***被垮塌物埋压受伤。当日***被送往桐梓县人民医院治疗,次日转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3天,出院诊断为:1.左髋臼骨折;2.左膝后交叉韧带胫骨止点撕脱骨折;3.左髋关节脱位复位术后;4.左小腿皮肤裂伤清创缝合术。事故发生后,***自行支付医疗费1097.2元。***支付了住院期间的部分医疗费66607.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救护车费用1500元及出院后生活费5000元。黄奕泉支付了生活费3000元。2019年6月6日,***之伤经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做出的遵医专法[2019]临鉴字第262号《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左髋臼骨折骨盆畸形愈合达十级伤残、左膝关节活动受限达伤残十级。评定误工期120-180日、护理期60-90日、营养期90日,后续治疗费15000元。***支付鉴定费2600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与其妻巫柳玉于2003年5月8日生育一女名周书静,又于2013年10月24日生育一子名周仁涛。***原系具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的挖掘机驾驶员,但事故发生时,***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已过期,未继续取得国家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操作挖掘机的行为属于无证作业。黄奕泉在雇佣***时,未审查***是否具有合法的挖掘机驾驶资质。
一审法院还查明:黄奕泉与***于2019年2月12日签订《合同》,约定案涉工程***承包路段的土石方开挖工程,由***分包给黄奕泉施工作业,确定的合同金额为400000元。后双方又于2019年3月12重新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修改为500000元。两份《合同》均约定黄奕泉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由黄奕泉自行负责。但该两份《合同》均无燕谷公司的盖章或负责人签字。
一审法院认为,***在黄奕泉、***、燕谷公司承包或分包的工程中提供劳务而受伤,黄奕泉、***、燕谷公司侵害了***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对***要求各黄奕泉、***、燕谷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事故相关各方均应按照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责任比例划分,首先,事故发生时,***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已过期,未继续取得国家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操作挖掘机的行为属于无证作业,无合法的挖掘机操作资质。故案涉事故发生导致***受伤与其自身行为有一定关联性,其自身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其次,黄奕泉雇佣***时,明知挖掘机系特种作业设备,应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员操作,但其并未审查***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故黄奕泉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交旅投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具备资质的燕谷公司代建,交旅投公司不承担责任。而燕谷公司将案涉工程部分路段分包给***,***又将其承包路段的土石方开挖工程二次分包给黄奕泉,在此过程中,分包人有义务审查接受分包业务的施工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但本案中燕谷公司、***均存在审查不严的过错。故燕谷公司、***均应对黄奕泉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承担的责任比例为30%,黄奕泉、***、燕谷公司在涉案事故中连带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0%。***、燕谷公司在本案中一直强调***系燕谷公司工作人员,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该事实,不予采信。黄奕泉、***、燕谷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自相矛盾、漏洞百出,意图规避责任,已涉嫌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此予以训诫。关于***的损失,参照贵州省上一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各项请求认定如下:1.医疗费,由***垫付66607.92元,***当庭认可,加上***支付的1097.2元,共计67705.12元,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结合***住院13天的实际,参照因公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确认为1300元(100元/天×13天);3.误工费,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受伤前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但***受伤前从事挖掘机驾驶工作,结合2018年度贵州省建筑业平均工资水平为62684元和***误工期评定为120-180日的实际,酌定误工期为150日,确认为25760元(62684元/年÷365天×150天);4.营养费,***已构成伤残,应当需要补充营养,结合营养期评定为90日的实际,确认为4500元(50元/日×90天);5.护理费,***护理期评定确定为60-90日,酌定护理期为75日,参照2018年度居民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标准确认为9000元(120元/天×75天);6.残疾赔偿金,参照2018年度贵州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结合***之伤为两个十级伤残、定残之日为2019年6月6日,确定为69502.4元(31592元/年×20年×11%);7.被扶养人生活费,结合***的子女、家庭情况及***的主张,参照贵州省2018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0788元/人的标准,分别确认为周书静2286.68元[20788×(18-16)÷2×11%],周仁涛14863.42元[20788×(18-5)÷2×11%],总额为17150.1元;8.后续治疗费15000元,系鉴定机构对***之伤后续治疗所需费用进行科学评估的结果,予以确认;9.鉴定费2600元系***鉴定伤情和评定相关期限而实际产生,予以确认;10.交通费,根据***伤情及鉴定的情况,酌情确认为1000元;11.住宿费170元,具有合理性,予以确认;12.精神抚慰金,结合***伤情和构成两个十级伤残的实际,酌情认定为4000元。以上损失共计217687.62元。结合***与黄奕泉、***、燕谷公司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计算,黄奕泉、***、燕谷公司应赔偿***152381.33元(217687.62×70%),扣除***垫付医疗费的66607.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救护车费用1500元及出院后生活费5000元,黄奕泉支付的生活费3000元,黄奕泉、***、燕谷公司还应赔偿***74273.41元。交旅投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判决:一、黄奕泉、***、河北燕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4273.41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承担176元、由黄奕泉、***、河北燕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412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厘清本案二审争议的责任分配问题,可从两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是学员接受系统培训、掌握机械操作专业技能后,由中国建设教育协会颁发的一种能力准入证书。操作证具有使用期限,操作员在期限届满前应当申请换证,通过复核后始得继续从事机械施工作业。因此,***持有的操作证并非到期后自动延续,仍需经过复核认证。***在未换发新证的情况下应当暂停作业,其冒险操作挖机,客观增大安全事故发生风险,理应自负部分责任,原判认定准确无误,本院予以认同。其次,正如***上诉所言,本案事故系因山体边坡自然垮塌所致,系意外事件,不仅为***不能预见,也是其他当事人所不能抗拒。因此,黄奕泉、***、燕谷公司只应在合理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和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自行分担。一审按三七比例分责,公平合理,在本案处理预付款,符合司法惯例,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玉振
审判员 罗小龙
审判员 付甫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禹欣
书记员吴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