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执27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泗水龙山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金庄镇立山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17347138786。
法定代表人:田均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献林,该公司退休职工。
被告: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井湖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15127106X8。
法定代表人:黄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泗水龙山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泗水龙山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705执27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灿
审判员 陈坦文
审判员 伍新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 冰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