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108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泗水龙山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泗水县金庄镇立山庄村。
法定代表人:田均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郓城县海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东溪路北段水岸新都西门南侧。
法定代表人:樊翠玲,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的(2019)鲁1502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利
审判员 史春贵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其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