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泗水龙山园林雕塑有限公司

***、山东泗水龙山园林雕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3269号
原告:***,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山东泗水龙山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金庄镇立山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173471387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泗水龙山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山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龙山公司、***偿还原告垫付款2772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被告龙山公司与原告商议共同投资位于济宁市任城区项目。2016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龙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共同到郑州市艺童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考察游乐设施产品,并签订了《购销合同》。2016年10月17日,被告龙山公司与济宁市花海乐园有限公司签订《游乐园合作协议》。2016年11月1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在济宁花海乐园建设儿童游乐项目,双方投资各占50%,费用及风险承担各占50%,利益分红各占50%”。后在向郑州市艺童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购买设备过程中,被告称资金不足,原告为其垫付2772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向郑州市艺童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554400元。后因济宁市花海乐园有限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原被告投资的项目失败,原告为被告垫付的277200元,被告至今未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龙山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合伙项目为济宁市任城区花海乐园项目,合伙协议约定履行地在济宁市任城区,且二被告的住所地均为泗水县,故本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伙协议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书》载明双方共同出资在济宁花海乐园建设儿童游乐项目,该项目位于济宁市任城区,故合同履行地在济宁市任城区,二被告住所地均在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异议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山东泗水龙山园林雕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英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凤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