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泗水龙山园林雕塑有限公司

***与山东泗水龙山园林雕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831民初901号
原告:***,男,195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
委托代理人:郑书平,泗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山东泗水龙山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住址:泗水县金庄镇立山庄村。
法定代表人:田均民
委托代理人:王亚、刘立伟,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泗水龙山园林雕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凤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国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