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泗水龙山园林雕塑有限公司

山东泗水龙山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与**和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泗水龙山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与**和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15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兖执字第42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泗水龙山园林雕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泗水龙山园林雕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执行人**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已按期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兖商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