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21执恢3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辽宁东北丰专用肥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梁英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生,汉族,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执行人佟立民,男,1971年生,汉族,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本院在执行辽宁东北丰专用肥有限公司与***、佟立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21)辽1221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因此,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并将其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强制执行措施。通过网络和其他方式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虽有银行开户,但户内没有可供执行余额,被执行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有一处房产,本院已经实施了查封,由于其他原因暂时无法处置,目前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以上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目前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该案件暂时无法继续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高 峰
执行员 王效伟
执行员 杨玉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