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北丰专用肥有限公司

辽宁东北丰专用肥有限公司、辽宁金方圆置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21执恢87号
申请人:辽宁东北丰专用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沈铁工业走廊腰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梁英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辽宁金方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文化路71号。
法定代表人:高濯,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铁岭市银州区广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南马路35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赵剑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辽宁东北丰专用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市银州区广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辽宁金方圆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铁岭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辽1221民初8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到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义务,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高 峰
执行员 蔡志勇
执行员 王效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