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翠园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初1439号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8633723X2。
负责人:朱华,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龙,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霖,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女,汉族,1973年12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胡建宏,男,汉族,1967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周晓红,女,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四川省翠园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江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胡建宏、周晓红、四川省翠园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胡建宏、周晓红、四川省翠园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3元,减半收取692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
审判员 何 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文艺洁